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董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董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该局下属国有企业向多名监管人员行贿,为其关联企业获取非法贷款审批及优惠利率。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中通过虚增企业资质材料方式,帮助某省属国企获得30亿元金融贷款,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2022年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发现董某指示下属企业以'咨询费'名义向监管人员账户转账,且其本人长期未申报大额财产。案发后董某家属退缴赃款150万元,部分赃款用于行贿及个人消费,剩余赃款被追查至其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立案调查,历时两年完成证据补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原审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结合新发现的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最终认定董某构成单位行贿罪。
判决结果
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任职期间的某省金融监管局被处以罚金1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单位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定义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高层人员不得以单位名义谋取私利,彰显司法机关对金融领域腐败的精准打击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