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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处级干部姚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姚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国企改制项目评估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改制企业负责人请托,为其在资产核资、职工安置方案审批等环节提供帮助。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协议,姚某以‘共同投资’名义收受该企业贿赂共计2.3万元,款项通过亲属账户转入其控制的理财产品。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姚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立案调查确认其受贿事实。姚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该案导致改制企业虚增资产价值约800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案发后,相关国企改制程序被迫中止,引发群众对改革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9月公开审理并判决,姚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姚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违法所得2.3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合作投资等新型受贿方式侵蚀改革成果。

分类:受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