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税务局科级干部杜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杜某利用担任某市税务局基层分局局长职务便利,在办理企业税收优惠审批、发票认证等业务中,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通过虚构企业资质、违规降低税负等方式为相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累计收受现金、奢侈品等财物折合人民币320万元。2023年5月,群众通过实名举报线索引发调查,监察机关依程序对杜某采取留置措施,经审计发现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遂立案调查。杜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拒不交代其余资金来源,导致国家税收监管严重失范,造成税收流失超百万元。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杜某对部分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关键证据仍存异议。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杜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未退缴的涉案资金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案件警示税务系统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行为,维护税收征管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