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税务局原处长石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石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税收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企业税收稽查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企业纳税申报数据、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帮助辖区内3家企业偷逃税款共计800万元。为掩盖犯罪事实,石某先后向税务稽查部门3名司法工作人员行贿,涉案金额达250万元,其中120万元通过现金方式直接交付,其余通过虚假股权投资名义转入他人账户。2022年6月,某市税务局在内部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查明石某通过行贿获取非法税收优惠的犯罪事实。石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并对部分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拒不交代主要行贿行为。该案件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达50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执法公正性,引发税务系统内部腐败窝案。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抗诉,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发现关键证据后依法公开审理,最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违法所得25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的追缴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税务系统内部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交织的严重危害,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税收征管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