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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厅原厅长李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李某利用其担任某省教育厅厅长职务的便利,在教育基建项目审批过程中,通过请托司法工作人员干预案件调查,为某教育机构获取不正当利益。其通过现金、购物卡等形式向负责案件的司法人员行贿,累计金额达3.5万元。2022年,李某因涉嫌其他违纪问题被纪委监委调查,后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经查,李某行贿行为导致某教育项目违规通过,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200万元。李某在初审阶段拒不认罪,但在再审过程中主动悔罪,承认全部行贿行为。涉案资金通过李某个人账户分散转移,部分用于日常开支,部分用于投资理财产品。案件暴露出教育系统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交织的深层问题,严重损害了教育公平和司法公正。

审理过程

案件经初审因证据不足判无罪,后因新证据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补充行贿资金流向证据,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力干预司法,彰显再审程序纠正司法偏差的制度价值

分类:行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