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处长曾某期权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曾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招投标项目评审的便利,通过虚构项目条件、违规设定评标标准等方式,为3家投标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在项目中标前收受企业主王某现金1.2万元,并承诺以未来项目分成作为补偿。2023年5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曾某个人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溯源调查确认其受贿事实。曾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3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多个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流于形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且存在工程质量隐患可能引发安全事故。案件因原审程序瑕疵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证据确认曾某收受期权贿赂的隐蔽犯罪模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审计厅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初查,由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曾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需警惕期权型受贿新型犯罪,强化招投标领域权力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