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许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许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主管全省环保项目审批的职权便利,通过违规干预环评报告编制、审批流程等方式,向某化工企业索取现金共计3.8万元。许某以"加快项目进度"为由,要求企业负责人在环保验收前夕送上"感谢费",并承诺提供特殊关照。案件在纪委监委调查某县环保局违规审批案件时发现线索,经初步核查锁定许某。许某在调查初期主动退还部分赃款,但在案件移送司法后仍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涉案资金除部分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外,其余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行为导致多个环保项目未按规范程序执行,造成生态环境监管漏洞,致使当地水质持续恶化,直接经济损失达12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交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许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许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3.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量刑)、第三百九十条(对索取贿赂的量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处理)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环保部门人员利用职权索贿的新型腐败形态,警示公职人员需严守职业伦理,维护生态环境监管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