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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处级干部林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某利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资质审核、项目立项等环节为多家民营企业提供帮助。其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协议,以所谓‘项目入股’名义收受企业主财物,先后5次非法获取资金共计320万元。赃款被林某用于境外购房及个人挥霍。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查处某企业违规审批案件时发现其异常财富状况,启动审查调查。林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退缴赃款80万元,但对部分受贿行为拒不认罪。该行为导致行政审批程序出现重大漏洞,造成某市近三年企业违规操作率上升27%,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原审法院于2022年6月以受贿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年。检察机关在再审程序中提交新证据,证实林某存在隐瞒部分受贿事实的行为,2023年11月上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判决结果

经再审认定,林某受贿金额达320万元,扣除已退缴部分,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合作投资’名义变相受贿,彰显司法机关对行政审批领域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