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原处长姜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姜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职务时,利用主管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的便利,通过其表弟李某作为中间人,向税务系统内部人员行贿。其以虚增企业税前成本费用的方式,帮助三家企业少缴税款共计280万元,并通过李某分三次将20万元现金及价值120万元的奢侈品送至相关税务干部手中。案件系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税务系统存在异常资金流动后启动调查,经线索核查发现姜某通过李某代为实施行贿行为。姜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150万元,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但剩余130万元赃款被用于其亲属在海外投资置业。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达28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廉洁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审计部门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八年,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通过第三人实施的行贿行为,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依法从重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税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通过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维护税收征管公平性需强化监管与追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