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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司法系统原厅长冯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冯某在担任某省司法厅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影响力,接受某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王某赠送的干股。王某以'司法业务合作'为名,将注册在第三方名下的两家公司股份作为'投资回报'赠与冯某,累计价值2.3万元。冯某通过干预案件办理,帮助王某所在律所获得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代理权,导致公共司法资源流失。2022年3月,某省巡视组在专项巡察中发现冯某家庭财产异常增长线索,经审计确认其非法所得。冯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万元,对干股受贿事实供认不讳,但未说明剩余赃款去向。该行为造成司法公正受损,引发群众对司法系统廉洁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1月以受贿罪公开审理,冯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冯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执法系统领导干部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通过干股形式谋取私利,维护司法公正性。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