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级干部田某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6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田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职务期间,利用负责招投标项目监管的职权便利,通过其表弟李某(另案处理)收受多家企业贿赂。具体手段为在项目评审环节故意放任围标串标行为,事后由李某代为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8万元,用于支付田某亲属美容整形费用。2024年3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中心多个招标项目存在异常低价中标情况,随即对田某进行初步核查。经调取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实田某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事实。案发后田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多个招投标项目出现重大偏差,造成国有资金损失共计12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认定田某构成受贿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特定关系人受贿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警示公职人员须管好亲属圈,维护招投标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