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系统处级干部曹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曹某在担任某市教育基建办公室主任职务时,利用分管校园工程建设项目的便利,通过虚增工程报价、伪造验收材料等方式,多次向6家承包商索取好处费。其犯罪手段包括:在项目招标阶段收受投标公司现金共计1.2万元;在工程验收环节接受礼品卡折合人民币2.8万元;通过亲属账户接收工程回扣0.8万元。经审计发现,曹某家庭财产存在明显异常增长,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根据审计线索立案调查,曹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赃款2万元,但对剩余2.8万元行贿行为拒不认罪。案件侦查发现其通过伪造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掩盖行贿事实,导致3个教育项目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万元。曹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承认部分行贿事实,但辩称部分款项为'人情往来',未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情节。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受理案件,经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后开庭审理。被告人曹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未获支持,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24年1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曹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3.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教育系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因蝇头小利损害公共利益和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