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林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林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表弟李某等人代为向多家投标单位行贿。先后以咨询费、项目回报等名义,通过第三人账户向评标专家支付好处费,累计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中涉及某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6起,导致3家不符合资质的企业中标。2022年7月,巡视巡察组在核查某市市政工程招标文件时发现异常线索,随即启动纪律审查。林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未如实交代全部行贿事实。其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超500万元,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秩序。案发后,林某家属代为退缴剩余赃款80万元,并配合调查人员梳理行贿账目。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林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林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其通过第三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已构成犯罪,但鉴于退赃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从轻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人员通过第三人间接行贿的隐蔽性,警示招投标领域必须强化监管与廉洁教育,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