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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保系统蒋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蒋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化工企业获取环评审批许可提供帮助。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其通过亲属账户接收企业负责人王某转账共计12万元,并安排下属违规缩短环评报告审核周期。案发后经巡视巡察发现,该企业申报的污水处理项目存在数据造假,而蒋某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项目通过。蒋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行为造成该省环保执法公信力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80万元。2023年5月,纪检监察机关对其立案调查,经司法审计确认其通过虚构项目支出、虚增工程量等方式掩盖行贿行为。蒋某在庭审中承认主观故意,但辩称部分款项为工作经费,该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公开审理,蒋某所在单位配合提供案情材料,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1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环境监管公正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