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副处长苏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苏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信贷管理处副处长时,利用审批金融贷款、监管金融机构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中间人向某市法院审判员李某、某县检察院检察官王某行贿。其中,为帮助某商业银行违规获取贷款审批,苏某通过银行账户分六次转账共计280万元;为掩盖某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放贷行为,其以子女教育为由赠送现金35万元。涉案资金均通过境外赌博账户洗白后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2022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金融系统腐败案件时发现苏某涉嫌行贿线索,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苏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210万元,并主动交代部分未被掌握的行贿事实。其行为导致金融机构监管失灵,造成某省金融系统损失逾5000万元,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与金融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原审判决中认定的行贿事实进行重新审理,于2023年4月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苏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金融监管领域与司法系统交叉腐败的危害,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