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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沈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沈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下属环境监测站站长职务时,利用负责环保项目验收的职权便利,接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李某请托,为其违规通过环评审批提供帮助。李某以‘入股环保科技公司’为名,安排沈某以亲属名义持有该公司20%股份,实际未出资。沈某通过虚假投资协议获取干股,先后获得分红共计3.8万元。2023年9月,某市纪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环境监测站财务异常,遂将沈某涉嫌受贿问题移送检察机关。经查,沈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某市环保监管漏洞扩大,造成3个重点污染项目未按规范验收,直接威胁周边居民健康。该案件暴露出生态环保系统权力寻租风险,引发上级部门对项目审批流程的专项整改。

审理过程

2023年9月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10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2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其违法所得3.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干股等新型腐败形式,维护生态环保领域公信力。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