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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局长刘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刘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期间,利用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职权便利,通过人为抬高起拍价、设置不合理的竞拍条件等方式,为某地产开发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先后违规干预3宗商业用地出让,累计造成国家土地出让收益损失420万元。2023年7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督查中发现其异常财产变动线索,经初步核实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刘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法事实,但未退缴全部非法所得。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因证据链存在瑕疵启动再审程序。在再审过程中,刘某对滥用职权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款项为正常业务往来。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巡视巡察组移交后,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因证据认定问题由某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最终经再审程序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刘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其非法所得42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自治组织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危害性,警示权力监督需强化制度约束与巡视巡察震慑作用。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