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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局长张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张某于2018年至2021年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审批中为某房地产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该企业通过虚构项目公司方式,以'入股'名义向张某赠送价值320万元的干股,张某未实际出资即获得某开发公司20%股份。2022年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发现张某通过转让干股、分红获取非法利益,涉案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房产投资及子女教育支出。经审计确认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张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待犯罪事实。该案导致该县2019年两宗商业用地出让程序违法,造成国家土地出让收益损失逾400万元。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未认定受贿事实,再审程序中检察机关补充企业账目和股权交易流水,法院重新审理后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

判决结果

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其违法所得32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通过干股形式变相受贿,维护土地出让市场公平秩序。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