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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下属基层自治组织原会计丁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丁某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担任某县教育局下属基层自治组织会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等方式,多次向该校校长、教务处主任等多名公职人员行贿。其行贿手段包括将教育设备采购合同金额拆分后虚报给关联企业,通过现金及购物卡形式向教育系统多名干部输送利益,累计涉案金额达15万元。审计部门在2023年专项审计中发现该组织财务异常,经调查锁定丁某为关键行贿人。丁某在案件初查时拒不配合,后在其家属协助下退缴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其行为导致某县教育系统专项资金被非法侵占,造成财政损失逾20万元,严重损害教育公平及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依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经补充侦查后认定行贿事实,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丁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再审程序有效纠正冤错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