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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原董事长袁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袁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董事长职务时,利用负责国企改制工作的便利,接受下属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以共同投资名义收受其财物共计12万元。袁某虚构国企改制项目需要资金支持的场景,通过伪造合作协议、虚设投资程序等方式,将王某提供的资金纳入个人控制。案发后查明,袁某实际未开展任何投资活动,赃款均用于个人挥霍。2022年5月,群众举报线索引发某省纪委监委调查,发现袁某在改制过程中存在明显利益输送行为,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被依法查封。袁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通过'合作投资'形式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国企改制进程停滞,造成国有资产评估减值损失约800万元。

审理过程

某省纪委监委依线索立案调查,经初核、立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被告人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合作投资行为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防止权力异化为谋私工具。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