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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医疗系统基层干部卢某期权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卢某在担任某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药品采购的便利,接受某医药器械供应商王某请托,为其违规获取医疗器械采购项目提供帮助。双方约定以'期权'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卢某通过虚构药品验收单据方式,为王某方虚增采购金额共计12万元。王某按约定向卢某支付'期权收益'2.3万元,其中1.5万元存入卢某个人账户,0.8万元用于支付其亲属医疗费用。2023年5月,该县卫健委在群众举报线索核查中发现卢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初查确认其涉嫌受贿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卢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但检察机关在再审程序中发现其隐瞒了2019年收受某药品代理商李某现金5000元的犯罪事实,该笔款项通过其侄子账户进行洗白,最终认定受贿总金额为2.8万元。案件造成医疗采购成本虚高,导致县医院额外支出近40万元,损害了医疗系统廉洁性。

审理过程

原审案件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经调取银行流水、药品采购档案等新证据,确认卢某受贿事实,最终由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判决结果

卢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医疗人员利用期权形式实施事后受贿的新型腐败模式,警示医疗卫生领域需加强廉洁风险防控与再审监督机制。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