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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办公室原副主任蔡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蔡某在担任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资产评估及资产处置的便利,先后三次收受某民营公司负责人王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8万元。第一次在改制方案制定阶段,蔡某接受王某所送装有5000元的购物卡;第二次在资产转让谈判中,收受王某通过快递寄送的1.5万元;第三次在审批文件签署前,收取王某所送的2.3万元。上述款项均用于蔡某个人日常消费。2023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蔡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受贿事实。蔡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并退缴赃款2万元,但剩余1.8万元尚未追回。案件造成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资产流失风险,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蔡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期间相关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强化对资产处置环节的监督制约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