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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科级干部刘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刘某利用其担任某市交通局工程科办事员的职务便利,在市政道路改造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虚增工程造价、伪造验收报告等方式,多次向施工企业索要回扣。涉案金额累计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8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刘某所在科室管理的三个项目存在资金异常流动,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刘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多个工程质量不达标,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万元,引发群众对政府工程廉洁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4年1月以行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调取了银行流水与行贿人证词,法院结合自首情节与退赃情况,于2024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刘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对公共资金安全的威胁,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