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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系统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某市司法局原处长韩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司法鉴定项目、虚增服务费用等方式,多次向多家律所及律师提供不正当利益。韩某以单位名义安排财务人员将公款转入关联企业账户,累计行贿金额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司法案件关键证据处理,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流转至个人控制的房地产公司。2023年5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司法局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韩某及其所在单位存在单位行贿行为。韩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但剩余160万元赃款被用于单位日常开支及个人挥霍,导致某市司法系统公信力受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韩某所在单位提起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审理程序包含庭前会议、法庭调查及合议庭评议环节。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某市司法局罚金人民币200万元,韩某作为直接责任人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司法执法系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干预案件,维护司法公正需强化单位内部监管与责任追究。

分类:行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