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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处长姜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姜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三家环保科技公司贿赂。其通过虚增项目验收费用的方式,向相关企业索取手续费,累计收受现金共计2.8万元。赃款被姜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核查环保设备采购专项审计问题时发现姜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行贿行为。姜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面前主动退赃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某省环保项目审批流程出现重大漏洞,造成公共资金损失达150万元,破坏环境保护监管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判决无罪后,因新证据出现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姜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生态环保领域监管漏洞需加强制度建设,再审程序体现司法公正与纠错机制。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