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主任石某向司法人员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石某利用其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该省国企改制项目中,通过虚构资产评估报告、伪造文件等方式为特定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先后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改制案的法官王某、主审检察官李某行贿,共计人民币3.8万元,用于影响司法裁判结果。案发后,石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在初审阶段认罪认罚。该行为导致某省属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评估失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0万元,且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与国企改革秩序。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巡视中发现相关线索,经初核后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石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未主动交代全部行贿情节。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以行贿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石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阶段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后再次提起公诉,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司法廉洁底线,国企改制过程中需强化监督机制防止权力寻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