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税务局基层干部金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金某在担任某县税务局基层办事员时,利用负责税务审核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建材公司负责人王某请托,通过违规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方式帮助其 evade 税款。金某先后三次收受王某现金共计1.2万元,其中0.8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0.4万元存入其侄女账户。2022年该县税务系统内部审计发现金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经纪检部门调查确认其受贿事实。金某在初审阶段未主动交代,后在再审程序中配合调查并退缴全部赃款。该案导致该县年度税收流失约30万元,破坏税务机关监管秩序,引发纳税人对基层执法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以新发现的审计线索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后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认定金某构成斡旋受贿罪。
判决结果
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量刑规定)、第三百八十三条(数额较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再审程序)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需严守职责边界,再审程序有效纠正冤错案件,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