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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建局科级干部程某合作投资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程某在担任某市住建局工程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市政工程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与承包商张某合谋通过虚假合作投资形式收受财物。程某以亲属名义注册空壳公司,虚构参与某市政道路工程投资,通过虚增工程款、伪造合作协议等方式,先后三次收受张某给予的所谓‘投资回报’共计3.8万元,其中2.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1.3万元被挥霍。2023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程某所在单位财务异常,经初核锁定其受贿线索,监察机关依法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程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但其行为导致某市政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隐患,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80万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认定程某构成受贿罪,其犯罪手段具有典型的合作投资型特征,且存在滥用职权干预工程招投标的附加情节。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10月开庭审理,程某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二审终审。

判决结果

程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人员需警惕合作投资等新型受贿变种,强化对工程领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