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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局长刘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刘某利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审批环节通过虚构项目评估、降低竞拍门槛等方式,为多家房地产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在项目洽谈、方案审核等经济往来中,收受企业负责人所送现金共计280万元,部分款项通过亲属账户进行掩饰。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刘某及其家属在境外置业、奢侈品消费及高利贷投资。2023年10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土地开发项目时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该案件导致某市土地出让市场秩序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超3000万元,引发群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后重新审理。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认定刘某构成行贿罪,鉴于其主动退赃且认罪态度良好,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行贿罪的加重情形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在土地出让等关键环节以权谋私,维护国有资源出让公正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