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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处级干部谭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谭某在2019年至2022年担任某市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辖区内3家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请托,以虚假投资入股为名收受干股。其中2019年通过亲属代持方式获取某企业5%股份,对应价值10万元;2020年接受某房地产公司贿赂,以税务咨询费名义收受价值50万元的干股;2021年至2022年利用税收政策审核权,为某商贸企业争取税收优惠,收受价值200万元的干股。上述股份均未实际出资,分红款通过亲属账户流转。2023年4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谭某个人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查封其名下房产3套、银行账户资金80万元,查明其家庭总资产与合法收入差额达260万元。谭某在调查初期主动交代部分事实,退缴赃款200万元,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情节。

审理过程

2023年5月某市监委对谭某立案调查,同年8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9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经法庭调查认定其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通过干股形式变相受贿,维护税收征管公正性。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