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崔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崔某自2018年3月至2021年12月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环保项目审批、污染企业监管等事项中多次索贿。其通过私下会面、电话联系等方式,向辖区内3家化工企业负责人提出财物要求,以加快环评审批进度并规避环保督察。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2.8万元,其中9.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3.3万元通过亲属账户投资理财产品。2022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崔某异常财产变动,经初核后依程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崔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索贿情节。该案暴露出生态环保领域监管缺失问题,导致部分企业违规排污,造成区域水质污染和生态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崔某对部分指控提出异议。经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后,案件报请上级法院二审,最终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崔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生态环保领域需强化权力监督与行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