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局长黄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黄某利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在企业资质审核、项目审批等事项中多次收受企业负责人财物。其通过虚构审批条件、违规加快办理进度等方式,为7家民营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累计行贿金额达4.8万元。赃款主要用于购置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黄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启动初核程序。经调查其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且拒不说明资金来源,遂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黄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行贿事实。该案因原审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重审中查实其多次行贿行为,造成公共利益损失约2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黄某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凸显国企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的危害性,再审程序有效维护司法公正,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