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中朱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朱某利用其担任某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资产评估报告、伪造职工安置方案等方式,帮助该企业获取政策优惠。期间先后向省国资委3名工作人员行贿共计4.8万元,资金来源为改制过程中虚增的国有资产处置收益。2022年5月,纪委监委在核查国企改制档案时发现异常数据,启动专项调查。朱某主动退缴全部涉案资金,并供述行贿过程,导致该省国有企业通过改制违规获得2000万元国有资产增值收益。其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破坏国企改制公平秩序,引发群众对政企腐败的负面舆情。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寻租损害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