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黄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黄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职务期间,利用主管税收征管的职权便利,接受辖区企业负责人李某请托,通过虚构债务关系的方式收受李某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黄某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借款50万元,约定年利率24%且未实际提供资金,李某通过虚开发票、伪造资金流水等手段掩盖资金性质,黄某则以职务影响力帮助李某规避税务审查。2023年4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黄某及其家属名下资产异常增长,经审计确认其家庭财产中存在明显来源不明的20万元。案发后,黄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某省税务局在2022年度税收征管中出现3起重大失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约480万元。黄某通过借贷形式将受贿所得用于个人投资及子女教育支出,涉案资金通过多层转账最终流向境外账户。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某市纪委监委初核,经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进行一审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维护税务系统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