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办处级干部崔某索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崔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企业资产清查和职工安置方案审批的便利,通过威胁、施压等方式向3家拟改制企业索要财物。其以'加快改制进度'为由,要求企业负责人分别给予20万元、150万元、120万元现金,累计索取300余万元。赃款通过亲属账户拆分转移,部分用于境外置业,部分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22年6月,某县纪委监委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崔某在改制项目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经审计确认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崔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还120万元赃款,但对剩余款项拒不交代。该案导致2家企业改制程序中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超5000万元,职工安置工作严重拖延。2023年3月,崔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所在单位国企改制工作因案件影响暂停半年。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线索初核,转入监察调查程序,历时18个月完成证据收集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判决后因证据瑕疵启动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崔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寻租破坏国有资产处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