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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处级干部余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余某利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处处长职务便利,在辖区内环保项目验收过程中,通过虚增企业环保设施建设成本、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为某化工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先后5次向分管副局长李某行贿,涉案金额共计12万元,其中6万元用于购买奢侈品,5万元存入个人控制的账户,1万元赠与李某亲属。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企业环保资金异常使用线索,经线索移交至市监委调查,查明余某行贿事实。余某在调查初期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部分赃款已用于弥补项目损失。该案导致多个环保项目验收程序失真,造成公共财政资金损失约350万元,且延误了当地水污染治理工程进度,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审计局移送市监委初核,经立案调查形成完整证据链后,市检察院以行贿罪提起公诉。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后检察机关申请再审并获法院受理,经补充证据后启动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再审认定余某构成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剩余4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行贿罪的从重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处置行贿行为的规定

案件意义

该案彰显对生态环保领域权力寻租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警示公职人员必须坚守职业伦理,杜绝以权谋私行为。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