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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局基层干部刘某多次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刘某利用担任某县税务局税务所长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伪造报税资料等方式,多次向税务系统内部监管人员行贿。其通过中间人将20万元现金分别送给3名科级干部,以'业务咨询费'名义转账150万元至5名税务干部私人账户,累计涉案金额达170万元。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后,县纪委监委介入调查,锁定刘某通过虚构税收优惠项目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链条。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交代行贿事实,并退缴赃款120万元。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超300万元,破坏税务系统廉洁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审计部门移送检察机关,经初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后,因发现关键证据未被充分审查,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刘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税务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行为。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