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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副局长胡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胡某作为某省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利用其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权,接受某企业负责人李某请托,为其违规获取环保资质提供帮助。通过多次斡旋,胡某收受李某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部分用于个人消费,部分存入其亲属账户。2022年5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胡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审查,胡某在项目审批中存在权钱交易行为,造成某重点工程环保标准降低,导致区域生态受损。案发后,胡某主动退缴赃款10万元,对斡旋受贿事实供认不讳,但未主动交代全部犯罪金额。该案暴露出基层环保部门监管缺失,致使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及环境治理隐患。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初查,后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补充证据后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终进入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胡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未退缴的5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部门人员需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寻租破坏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