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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潘某期权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潘某利用其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职务便利,通过干预企业纳税申报事宜为多家私营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犯罪手段表现为先以税务政策咨询为名收受企业贿赂,后在实际审批中给予税收优惠,形成'期权式'利益输送链条。经查,潘某先后收受6家企业贿赂共计12万元,其中5万元通过境外账户转移至亲友名下,其余7万元用于个人奢侈消费。2023年9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立案调查确认其受贿事实。潘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超30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公信力。

审理过程

2023年9月审计部门移送线索,同年11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2月提起公诉,2024年5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彰显税务系统反腐决心,警示基层权力监督缺失带来的廉政风险

分类:受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