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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朱某招投标期权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间,朱某利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职务便利,在多个大型工程招投标项目中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通过虚构项目合作条件、操纵评标参数等方式帮助某建筑公司中标,事后收受该企业以'期权分红'名义给予的现金贿赂,累计金额达320万元。涉案资金通过朱某亲属控制的境外账户转移,部分用于购置奢侈品及证券投资。2023年5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朱某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遂启动调查程序。经查明,朱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多个公共项目价格虚高,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超500万元,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秩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省审计厅移送检察机关,经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理,围绕朱某期权受贿行为展开证据质证与法律适用审查。

判决结果

朱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招投标领域期权型受贿隐蔽性强、危害大的特点,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公平性。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