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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副主任唐某合作投资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唐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国企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三家民营企业负责人请托,为其在资产处置方案审批中提供帮助。唐某虚构与企业共同投资某省属国企改制项目的事实,以‘合作投资’名义收受企业赠送的现金共计3.8万元,其中1.2万元用于个人旅游度假消费,剩余2.6万元存入其控制的亲友账户。2022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巡视国企改制项目时发现唐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启动调查程序并查封其相关账户。唐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该案导致某省属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出现资产评估偏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约8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唐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省部级公务员利用国企改制政策漏洞进行合作投资型受贿的新型犯罪手段,警示公职人员须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