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住建局原处长任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任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建设工程管理处负责人时,利用审批市政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对三家承包商在施工资质审核、工程验收等环节实施不正当干预。其通过降低施工标准、违规缩短验收周期等方式,帮助相关企业获取项目合同,累计造成公共财产损失4.8万元。案件线索系某省纪委监委在工程建设领域专项巡视中发现,经初步核查后立案调查。任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但未如实供述全部违法所得,涉案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及偿还债务。2023年5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认定任某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明显超越职权范围的违规操作,导致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受损,且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案发后任某退缴违法所得3.2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承认。
审理过程
纪委监委依线索立案调查,经审查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完成证据重审与法律适用审查。
判决结果
任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权力运行需强化制约机制,防止自由裁量权异化为谋私工具,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