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建局工程管理处处长曹某合作投资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曹某利用担任某市住建局工程管理处处长职务便利,在市政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监管中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曹某以'合作投资'名义与企业负责人达成协议,虚构工程项目合伙经营,实际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0万元。涉案资金通过设立空壳公司进行流转,部分款项用于曹某个人购置房产、车辆及奢侈品消费。2023年6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督查中发现曹某财产异常变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交司法机关。曹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计确认,其家庭财产与合法收入存在巨大缺口,造成国家工程建设资金流失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破坏。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人民检察院一审提起公诉,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金额认定提出异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审理,采纳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判决结果
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其未退缴的13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合作投资型受贿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警示国企人员必须守住廉洁底线,规范投融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