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厅级干部袁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袁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职务时,利用分管国企改制工作的便利,接受某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为其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提供关照。袁某通过虚增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中的投资比例,帮助王某以虚假投资名义获取干股,非法收受王某赠送的某上市公司股份凭证,价值共计3.8万元。案发后,王某主动将股份凭证上交组织,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该行为导致某省属企业改制方案出现重大偏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达200万元。2023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袁某相关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司法机关。袁某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收受干股事实,但其行为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启动初查程序,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公开审理,袁某提出上诉后进入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袁某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退赃、认罪悔罪及涉案金额未达5万元标准,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改制政策底线,防止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干股形式谋取私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