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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原局长刘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刘某利用担任某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在学校基建项目审批及教材采购招标中为某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帮助。该机构通过虚增注册资本方式,以合作办学名义向刘某赠送干股,刘某实际获得价值20万元的分红收益。经查,刘某在2019年某私立学校扩建工程中收受企业赠送的干股,通过隐瞒持股事实获取非法利益。案发后,刘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县教育系统资金流失达80万元,严重破坏教育公平。纪检监察机关在2022年收到群众举报后启动调查程序,发现刘某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遂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县监察委立案调查,经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某县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刘某受贿手段及赃款去向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财产依法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教育系统领导干部须警惕干股型受贿新型犯罪手段,严守廉洁底线维护教育公平。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