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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住建局原局长胡某多次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胡某在担任某省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多个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招投标环节中,通过私下给予工程承包商好处费方式,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先后向6家建筑企业共计行贿12次,涉案金额累计达4.8万元,赃款均通过现金方式分散存入个人账户及亲属名下银行卡。2023年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巡视中发现其异常资金往来线索,经审计查明胡某长期存在利益输送行为。胡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再审过程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犯罪事实,导致多个工程项目因违规操作造成财政损失约200万元,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因证据链不完整被判无罪。2024年检察机关依据新发现的银行流水证据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某省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胡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多次行贿从重处罚规定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再审程序彰显司法纠错机制作用。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