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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科员肖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肖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科员时,利用负责审批企业融资项目之便,多次向多家金融机构高管行贿。通过伪造企业财务报表、虚增项目规模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获取违规贷款共计2800万元。涉案资金主要通过现金和购物卡形式输送,部分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部分存入境外账户。2022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财产异常波动,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肖某通过6次行贿累计涉案金额达230万元。案发后肖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退清剩余80万元。该行为导致多家金融机构出现坏账风险,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原案于2021年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证据链存在瑕疵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后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五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系统从业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权钱交易破坏金融监管公平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