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范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范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2015-2021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小额贷款公司获取非法金融业务资质提供帮助。通过虚构企业资质、伪造监管报告等方式,先后12次收受企业负责人给予的财物,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中5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其余资金通过境外账户转移。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其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初步核查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范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案件查实导致某省多家金融机构违规开展业务,造成不良贷款累计达4.2亿元。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依据巡视巡察线索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后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最终认定范某构成行贿罪。
判决结果
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监管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监管权力异化为谋私工具,维护金融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