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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期间姜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0年,姜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副科长期间,利用负责国企改制评估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改制企业负责人请托,通过虚构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职工安置费用等方式帮助该企业获取改制优惠政策。其以单位名义向相关监管人员行贿共计1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购买办公设备,10万元被转入单位小金库用于日常开支。2021年巡视巡察发现改制过程中存在财务异常,经审计锁定姜某等人违规操作线索。姜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但其所在单位未建立有效财务监管制度,导致改制资金被违规使用。该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达80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由市级监委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姜某拘役六个月,后因证据认定问题启动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再审判决认定姜某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金;其所在单位被责令整改并追缴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九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

案件意义

揭示国企改制中单位行贿行为对国有资产安全的威胁,警示事业单位人员须严守廉政底线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