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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科员郑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郑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科级干部时,利用审核企业融资申请的职务便利,接受三家民营企业的贿赂。其中某地产公司为获取3亿元贷款资格,以‘入股’名义向郑某赠送价值200万元的干股,实际未出资却获得分红。郑某通过此类方式累计非法所得达300万元,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部分存入境外账户。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郑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经线索核查锁定其受贿行为。郑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该案导致某市多家金融机构违规放贷风险暴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0万元。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瑕疵于2023年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补充调取企业股权交易记录与银行流水,经二次审理确认犯罪事实,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郑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其未退缴的150万元赃款予以追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系统基层人员须警惕干股受贿新型腐败形态,强化国企内部监督与财产申报制度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